关闭 X

部门信息公开 >> 街道办 >> 郝庄镇 >> 部门信息公开

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5-05-06 浏览次数: 发布部门:本网站

郝庄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职权名称职权类型职权依据
1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203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三十一条
2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4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5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焚烧沥青、 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6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清除痰渍,并可以予以警告;拒不清除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室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内随地吐痰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7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8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9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0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11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2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13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1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
15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16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一条
17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18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
19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20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21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22对违反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木材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23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24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五十七条
25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
26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27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 、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28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29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30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