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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迎泽区2024年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5 浏览次数: 发布部门:本网站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启动2024年度迎泽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类别

(一)技术攻关类重点聚焦服务省市区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符合科技创新规划,围绕区委区政府重点关注领域和我区重点产业及未来产业“最紧急、最紧迫”问题,突出对重点产业科学问题、核心技术、基础前沿科技、自主可控技术的重大科技支撑。

(二)成果转化类包括重点产业建链、补链、延链、强链需求,推动更多省内外科技成果在迎泽转化落地、形成产品和加速产业化。围绕打造数字经济先行区,切实支持推进“5G+人工智能”与现代商贸、智慧社区、智慧城市等应用场景深度融合的项目;开展智慧电网、智慧工厂、智慧教育、智慧医疗等众多行业示范应用的项目;围绕新一代信息产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与云平台计算、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项目。

(三)人才培养类主要包括高校、科研院所人才培养。围绕医疗卫生、节能减排、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军民融合、可持续发展等领域开展的先进性、公益性、普惠性科技成果应用转化推广;围绕社会民生公益事业,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我区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注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含)前。具有开展科研活动的基础,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人才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研发与技术推广经费投入、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区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申报。

(二)同一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多渠道、跨计划、跨部门重复申报,已立项科技计划项目不接受重复申报,已获得其他政策支持的项目不接受重复申报。

(三)项目负责人应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在职在岗人员,如为聘用人员,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四)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做好经费预算,据实申报。项目获立项后,财政实际引导资金未达到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配套解决。

(五)优先支持科技领军及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及在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入统的规上企业进行项目申报。

(六)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和审核推荐制。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合作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法人主体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项目审核推荐职责。

(七)切实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

 

三、申报基本材料

(一)迎泽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迎泽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五)申报材料应有项目申报单位法人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经所在街道、乡镇或所入驻平台载体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

(六)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七)项目申报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和相关附件。

四、申报程序、时间和受理方式

(一)申报企业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准备材料,经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扫描成PDF格式,标注文件名为:“企业简称+项目名称简称”,发送至邮箱;书面申报材料一律按A4纸张打印和装订,所报材料一式5份。项目申报采用先报送电子文档,后报送书面材料的方式(书面材料报送时间另行通知),涉密项目按有关保密要求执行。

(二)申报受理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5日。

(三)联系人:白云峰   联系电话:8285950

邮 箱:ty_yzkj@126.com

书面材料报送地址:迎泽区科技局办公室(区政府办公楼519室)

 

 附件:1:《迎泽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迎泽区科技项目申报书.doc

 2:《迎泽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迎泽区科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doc

 3:《真实性承诺书样本》真实性承诺书样本.doc

 

 

                                        迎泽区科学技术局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