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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前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5-05-20 浏览次数: 发布部门:本网站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1

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三十一条

2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3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六十二条

4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六十三条

5

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20205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6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7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8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1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11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12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13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

14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15

对违反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木材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16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5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17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五十七条

18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

19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20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21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22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23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