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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迎泽区迎泽街道办事处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度)

发布时间:2025-05-08 浏览次数: 发布部门:本网站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街镇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结合我辖区实际情况,制定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行政检查,减少不必要的检查频次,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行政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检查对象

1.辖区内互联网娱乐场所

2.关于农药经营、种子销售等的相关经营单位;

3.涉及职权范围内消防安全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三、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与随机抽查结合

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提高执法效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监管对象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联合执法

联合市场监管、消防、城管等部门开展综合检查,通过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1.严格遵守检查程序:检查人员开展行政检查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依据、检查事项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不得随意扩大检查范围、增加检查事项。

2.规范检查行为: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和“八个不得”要求,严禁逐利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任性处罚企业、下达检查指标、变相检查等行为。

3.加强检查结果运用:检查结束后,及时整理检查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属于轻微违法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采取教育、告诫、引导等方式督促企业规范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

4.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各检查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联合检查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检查事项,原则上实行联合检查,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避免重复检查。

5.接受社会监督:设立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企业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附件:

序号

涉企检查内容

涉企检查依据

涉企检查对象

涉企检查时间、频次

涉企检查方式

 

1

对互联网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辖区内相关经营单位

 

 

每月最多一次

 

 

现场联合检查

 

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辖区内相关经营单位

 

 

 

每月最多一次

 

 

 

现场联合检查

 

3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监督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辖区内相关经营单位

 

 

每月最多一次

 

 

现场联合检查

 

 

 

4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辖区内相关经营单位

 

 

每月最多一次

 

 

现场联合检查

 

 

5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辖区内相关经营单位

 

每月最多一次

 

现场联合检查

 

 

 

 

 

6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辖区内相关经营单位

 

 

 

 

 

每月最多一次

 

 

 

 

 

现场联合检查

 

 

 

7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辖区内相关经营单位

 

 

每月最多一次

 

 

现场联合检查

 

 

 

 

 

 

 

8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辖区内相关经营单位

 

 

 

 

 

 

 

每月最多一次

 

 

 

 

 

 

 

现场联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