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泽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和答复制度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受理及答复机构
受理机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
办公地址:太原市迎泽区云路街15号 邮政编码:030002
联系电话:8285650 传真号码:2028213
二、申请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除迎泽区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申请公开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迎泽之窗”网站下载。
为提高申请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迎泽区电子政务中心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流程
1.审查
迎泽区电子政务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单个申请中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本单位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加以调整,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应登记受理,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根据申请内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第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或不属于政府信息,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单位职责权限范围,但本单位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单位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在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后,根据第三方提出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回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且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四、其他事项
1.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收取信息处理费。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