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泽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迎泽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定机构,负责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太原市迎泽区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及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2.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4.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公告、公示;
5.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通过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yingze.gov.cn/)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可通过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有栏目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等部分。其中,“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政府文件”、“预决算公开”、“政府工作报告”等信息子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政务新媒体:“迎泽发布”微信公众号。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及答复机构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351-4239242
传真号码:2028213
联系地址:太原市迎泽区云路街15号,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030002
受理时间:工作日
(二)提出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应填写《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迎泽之窗”网站下载。《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
为提高申请处理效率,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并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递交申请表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迎泽区电子政务中心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予以登记受理;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电子政务中心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第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或不属于政府信息,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单位职责权限范围,但本单位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单位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在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后,根据第三方提出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回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且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三、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